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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是按实发还是应发?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54天前 | 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前工资。

实发工资是指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社保费用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个税等各种应扣款项后实际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的工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虽然上述规定中并未有诸如“应发”和“实发”的表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得工资”实际就是“实发工资”的另一种表述,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实际是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进行计算的,而非按照实发工资计算。

最后,具体到实务当中,我们可以从各省不同的裁判案例中看出关于该问题的裁判观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782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判决计算殷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系以(2021)鲁03民终177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殷某某2020年1-8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原审计算依据中2020年7月、8月工资均为实发工资,据此计算出的殷某某月平均工资数额不当,本案应予再审。”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需按照应发工资来计算的,而不是实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