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用人单位提交自己的学历信息和相关资料。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员工的学历等基本情况直接关系着用人单位判断员工是否满足招录条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填写自己的学历及与用工有关的基本情况,属于法定的告知义务。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可能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会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参见《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虽然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