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出于多种原因,常常发生对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未及时进行续签的情况,此时,如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仍继续正常安排其工作的,公司仍然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裁判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9411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1238号——福州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四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既包括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均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相关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