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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末位淘汰”制度辞退员工合法吗?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57天前 | 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单位对劳动者的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处于末尾的员工进行辞退,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此外,员工经单位考核后排名“末位”,并不意味着员工就不能胜任工作,即便单位基于员工排名“末位”就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对其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仅以末位淘汰制就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员工的做法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或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