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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昆明劳动工伤律师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375天前 | 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即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实践中需要提供医疗结构出具的相关医疗费发票等材料。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即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即云人社发(2023)41号文件规定:

2023年度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9元/日。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实践中,按照《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具体的停工留薪期。

四、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的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护理机构开具的发票或者参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主张。

2、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级:27个月x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x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x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x本人工资;

五级:18个月x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x本人工资;

七级:13个月x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x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x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x本人工资。

六、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级:本人工资x90%;

二级:本人工资x85%;

三级:本人工资x80%;

四级:本人工资x75%;

五级:本人工资x70%;

六级:本人工资x60%。

七、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统筹工资×15个月;

六级:统筹工资×13个月;

七级:统筹工资×8个月;

八级:统筹工资×6个月;

九级:统筹工资×3个月;

十级:统筹工资×2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统筹工资×33个月;

六级:统筹工资×29个月;

七级:统筹工资×22个月;

八级:统筹工资×18个月;

九级:统筹工资×13个月;

十级:统筹工资×7个月。

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康复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工伤复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注:第三十条即工伤医疗费、第三十二条即辅助器具费、第三十三条即停工留薪期工资。